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2-29

       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的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鄂政外办[2002]124号)文件精神,特对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在国外停留六个月以内或赴港澳的人员,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不得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送签。

      二、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部门分别为国际交流部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根据有关规定,因公护照(通行证)仅限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使用,回国(入境)后一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上缴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后应将护照(通行证)交还学校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

       四、财务部门凭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收回护照(通行证)证明,方可核报出国(境)费用。

      五、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所需有关材料,到校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领取护照(通行证)。

      六、遇有护照(通行证)因保管不善被窃或丢失,当事人应立即通过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护照(通行证)颁发机构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登报、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等手续。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