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7-05

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面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水资源领域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致力于创新水资源工程与调度理论与技术,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水资源系统演变理论原始创新策源地、水资源配置工程与综合调度技术的研发高地、创新人才汇聚地以及国际合作交流基地,打造水资源工程与调度领域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引领水资源工程与调度科技发展。实验室设有水资源系统演变、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综合调度三个重点研究方向。

为了促进水资源工程与调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加强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一条  项目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广阔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别注重水利学科和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研究。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不接受实验室依托单位人员申请),且未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优先资助还未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的优秀青年学者。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申请:

(一)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二)申请者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有一定时间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四)申请者必须联系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项目合作者,申请书中须有明确的合作研究计划。

第五条  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根据当年发布的《指南》为准,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实验室固定人员最多只能参与2项在研项目的合作,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与合作者进行交流。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  各方向学术带头人负责项目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项目合作者在研项目数超过一项(申请当年度结题的项目不计入限项);

(三)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四)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五)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或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六)申请者所在依托单位在过往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过程、执行过程中,不依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依托单位职责。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依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额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开放研究基金评议结果后,由实验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批准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者收到批准通知后,签署《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寄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提前一周提交申请表),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若发生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批复的次年12月之前提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到实验室进行项目汇报、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中期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至少到实验室进行一次项目汇报或学术交流,方可结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合作者对项目的执行负有与项目负责人同等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十八条  中期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报送实验室前均须合作者确认。

第十九条  鼓励研究人员自带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国(境)内单位获批项目经费40%由实验室统筹管理(统筹经费),60%拨付到申请人单位(拨付经费)。

(一)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 统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到实验室开展实验或研究,以及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开放基金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包括差旅费、实验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加工费等)。

2. 拨付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实验材料费、人员差旅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筹管理。

(二)拨付经费管理

1. 项目立项后,首笔经费拨付1/3,于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后视完成情况再次拨付1/3,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后拨付剩余的1/3,因项目负责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拨付的,由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单位获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合作者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在项目执行期内使用,凭票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使用会计科目汇总表。结题当年如确需延期的项目,经本人申请,主任办公会同意,可办理延期申请结题(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对中止资助的项目,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付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编号:XXXX)”,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Visiting Researcher Fund Program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Grant No. XXXX)”,未标注的,结题时不计入成果。

第二十五条  结题成果至少产出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三区及以上SCI论文一篇或一级学会中文EI论文一篇,应标注实验室为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中文名: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英文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并且论文署名中有实验室的合作者。

第二十六条  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注明“本成果在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评议,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对研究成果优秀者,实验室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予以滚动支持。

第二十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等)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第二十九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与本实验室合作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水资源工程与调度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