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9-06
为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提升实验室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扩大国际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条件
第一条 青年教师指45岁以下在岗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副教授。
第二条 进修地点限于欧美等科学技术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及著名研究机构。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国外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经历,每三年应到国外进行短期(六个月以内)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口头报告一次。
第四条 到国外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需向实验室申请,根据学科需要统一安排。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内按时回实验室工作,确因研究任务需要延期的,须及时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扣发工资、岗贴和年终奖,并按学校规定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进修一年以上者应在本专业领域国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半年以上的应在本专业领域国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做会议口头报告。
鼓励措施
第七条 在国外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期间,工资、岗贴、年终奖励等全额发放。
第八条 在国外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连续一年以上资助人民币8万元,连续半年以上资助人民币4万元;到国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人民币1.5万元以内。但其相应研究成果不再享受相关资助。
第九条 申请获得国家、学校或对方出国进修学习或合作资助者,酌情给予资助;其相应研究成果可享受相关资助。
第十条 在国外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连续一年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室成立青年教师培养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实验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副主任等组成,负责出国人员申请的审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专业范围指派教授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教师组成,负责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进修半年及以上的青年教师回校报到后,选择一种外语向考核小组汇报所做研究工作与成果情况。经评议合格,方可享受第七条至第十条相关待遇。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需经费来源于事业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年教师培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